類 別:稅收征管,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4]304號頒發日期:2003-03-24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北京、上海、重慶、河北、遼寧、吉林、浙江、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四川、云南、青海?。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現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申請的33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應急通信車輛(詳見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免征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4年6月30日,過期作廢。各地免稅車輛的數量按《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執行,并按此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