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3-04-28
地 區:江蘇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省局下發了蘇地稅發[1996]063號文件,確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預征范圍
除普通標準住宅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實行預征。普通標準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建筑標準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實行國家定價或限價、為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由政府指定銷售對象的住宅。普通標準住宅須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憑有關文件,經當地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后確認。
轉讓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產的行為,其土地增值稅的征收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預征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
三、預征率的確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預征率實行預征。個別地區,普通住宅的預征率需要調整的,在報經省局同意后,可適當上浮或下調,但最高浮動幅度不超過50%;
(二)對開發公司開發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按2%--3%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三)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既開發建造普通住宅(適用預征率為1%--1.5%),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適用預征率為2%--3%)的,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2%--3%的預征率實行預征。
四、各省轄市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在省局規定的幅度內,自行確定各地的預征率,并報省局備案。
五、對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別墅的具體界定標準按照蘇財稅[1999]32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對實行預征的商品房,在企業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完畢并提出書面申請后,及時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多退少補。具體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統一規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將根據房地產業的發展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作適時調整,各地不得自行調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