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稅[2004]60號頒發日期:2003-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你們《關于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中有關耕地占用稅問題的請示》(京財稅[2003]38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為貫徹國家嚴格保護耕地的有關政策精神,對在綠化隔離地區內將農村集體耕地征為國家建設用地的,以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因搬遷綠化隔離地區內村莊而占用不屬于基本農田的耕地,且原宅基地開墾為耕地的,新建住宅占用耕地面積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的,其超過部分征收耕地占用稅。因搬遷綠化隔離地區內企業和其他單位而占用耕地的,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