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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武政[2004]36 號
頒發日期:2003-07-02
地   區:湖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切實加強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市在籍機動車輛所有者必須依法繳納車船使用稅或依法辦理免稅手續,地方稅務、公安交通管理、財政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聯合辦公、集中辦理、檢稅同步、一站式服務的征收管理方式,在車輛管理所( 分所)、各區交通大隊、機動車檢測點及預檢點,設立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集中辦理車船使用稅繳納等事項。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新購機動車輛牌證、辦理車輛年檢、轉籍、過戶、變更手續時,對應繳納而未繳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告知其到車船使用稅征收窗口辦理有關納稅事項。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部門做好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在確保公安專網絕對安全的前提下,為稅務部門提供所需車輛數據的聯網,及時提供所需車輛的信息資料。

    四、由財政部門承擔并按期撥付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聯合辦公所需的工作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五、各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地方稅務、公安交通管理、財政部門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新聞單位要積極做好宣傳工作,營造自覺依法納稅的良好氛圍。

    六、本通知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我市以前制定的有關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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