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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州市溫泉資源征收資源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閩地稅函[2004]125號
頒發日期:2003-07-07
地   區:福建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福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州市溫泉資源征收資源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榕地稅政二[2004]58號)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的解答〉的通知》規定,溫泉屬于“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應按照《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增列資源稅征稅項目的通知》(閩財稅政[2000]44號)中所規定的“除下文列舉征收外,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適用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為0.5元/立方米”征收資源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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