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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船稅
文      號:京地稅地[2004]329號
頒發日期:2003-07-2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2004]第146號令)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依照執行。

    各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好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貫徹實施工作,及時繳銷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和納(免)稅標志,進一步做好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已經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車船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所有人負責繳納稅款?!眲h去第三款。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P>

    三、刪去第六條。

    四、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個人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2月底?!?/P>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機動車停駛、報廢,納稅人應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一個月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新購機動車或者機動車復駛、用途變化,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P>

    “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P>

    六、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的稅款,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征代繳?!?/P>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P>

    七、刪去第十一條。

    八、刪去附表《北京市車輛稅額表》中的非機動車部分。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侗本┦惺┬小粗腥A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根據1991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車船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所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

    2、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

    第六條  載貨汽車的凈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征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征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征收。

    第七條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單位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個人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2月底。

    第八條  機動車停駛、報廢,納稅人應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一個月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新購機動車或者機動車復駛、用途變化,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

    第九條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的稅款,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附:

 

類別  項        目計稅單位年稅額備注
    10座以下每輛200元  
    11座至30座每輛250元  
  乘人汽車31座以上每輛300元  
    二輪每輛60元包括輕便摩托車
  摩托車三輪每輛80元  
    機動三輪車每輛80元  
機動車  載貨汽車每噸60元  

    1、掛車根據乘人數或載重噸數,分別按乘人或載貨汽車稅額的70%計算。

    2、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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