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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國稅函[2004]869號頒發日期:2003-08-0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F將核定后的最低計稅價格予以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目錄(上、中、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