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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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川府函[2004]146號
頒發日期:2003-08-01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為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地區公共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3號)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對硅礦石、天然瀝青礦、泥炭等三品目開征資源稅。其中,硅礦石按10元/噸征收;天然瀝青礦按15元/噸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