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4]368號頒發日期:2003-08-1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有效簡化土地增值稅減免稅審批程序,現就土地增值稅減免稅申報資料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申請轉讓舊房(存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的項目,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減免稅申報材料審批時,重點審核其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政策,同時查驗以下資料: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公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土地使用權證;
(四)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還需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收回房地產批復文件;
(五)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拆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還需提供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關于實施污染擾民搬遷有償轉讓原廠址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文件和《國家征用、收回及搬遷企業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表》一式四份。
二、對以下減免稅項目仍應按原規定程序辦理: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項目;
(二)對個人轉讓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非普通標準住宅,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項目。
三、本通知發布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