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青地稅發[2004]137號頒發日期:2003-08-21
地 區:山東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省局《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地稅發[2004]5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魯地稅發[2004]56號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魯政發[1999]100號)以及省財政廳、地稅局《關于修橋、筑路等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0]12號)規定,現對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資源稅問題明確如下: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定征收資源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