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粵地稅函[2004]432號頒發日期:2003-08-24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在房屋大修前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大修計劃。房屋大修計劃應包括如下內容:大修房屋的名稱、坐落地點、面積、產權證編號、大修前的房產原值、原房屋的用途(應注明工業或是商業,自用或是出租)、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預計起止時間、預計的大修價款等。同時還要附上大修房屋的產權證和大修的施工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
二、納稅人在申報表的備注欄應填寫“大修房屋的房產原值或租金收入情況”、“房屋大修起止時間”、“大修期間可免征的房產稅稅額”等內容。
三、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報告大修的房屋加強跟蹤管理和檢查,及時掌握房屋大修的情況,如大修的具體完成時間、大修后原值變化情況和大修后的房屋用途改變情況等,如發現納稅人有弄虛作假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