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4]445號頒發日期:2003-09-01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北京市在受理、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稅結算土地增值稅《審計報告》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具體問題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認真落實土地增值稅的清算稅款工作
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重要環節,各局應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工作,要嚴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土地增值稅附送專項審計報告的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2]305號)文件規定的要求執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專人負責清稅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辦理清稅情況,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確保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工作的質量。
二、嚴格審核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的審計報告
負責土地增值稅清稅工作的人員在受理申請清算稅款申報的《審計報告》及材料時,應嚴格按照《審計報告》標準格式進行驗收,審核清算企業報送的審計報告內容及相關資料。對不規范或有疑問的《審計報告》,一律暫停辦理稅款退稅手續,凡未經審核及發現問題仍辦理退稅手續,造成稅款流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將在全市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報送清稅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各局在辦理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手續的審核工作中,發現《審計報告》內容不規范、審計事項情況不清楚、提供清稅資料不完整等問題時,應退回重新修改《審計報告》或補充資料后,再辦理稅款清算手續。
四、對出具審計報告不符合要求中介機構的處理
各局在對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審計報告》的審核工作中,發現《審計報告》事項中有重大違反稅收政策、法規和虛假、欺騙行為或《審計報告》被退回兩次以上的中介機構,應及時向市局反饋具體中介機構單位名稱,由市局在全市地稅系統范圍內對違紀單位進行通報。凡對被通報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各局在辦理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的清算工作時均不予認可。
五、清稅項目應移交納稅評估或稽查工作的范圍
各局要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審計報告》工作底稿的抽查和檢查工作,凡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直接辦理清稅、退稅手續,均應移交納稅評估或檢查部門。
(一)納稅人辦理清稅時,報送的《審計報告》內容不規范,退回《審計報告》重報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納稅人辦理清稅時,應退稅款額度占已預繳稅款50%以上的或退稅額度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三)按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屬于預繳稅款范圍,但未預繳稅款的。
六、各局應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工作辦法及規程,并明確科、所在清稅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及時反饋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清稅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加強稅收管理,經研究,現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定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問題做如下解釋和規定:
一、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定期進行納稅申報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規定。
二、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五、各地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宣傳解釋、納稅輔導及納稅檢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稅按次或定期申報納稅、預征和稅款結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