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4]85號頒發日期:2003-09-03
地 區:吉林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現將《吉林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饋。
二○○四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完善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規范土地增值稅預征、清算操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新建房屋整體一次性轉讓(包括單純轉讓國有土地)的,按所取得的增值額查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新建房屋非整體轉讓的,按實際轉讓部分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舊房的,按房屋的評估價格查實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 對納稅人采取查實征收方式的,其計稅依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對納稅人采取預征方式的,其計稅依據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預收款)。
第五條 轉讓寫字樓、高級住宅及商業用房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轉讓收入的1%;轉讓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為轉讓收入的0.5%.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1、對新建房屋整體一次性轉讓和單獨轉讓國有土地及轉讓舊房的,應在轉讓合同簽定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證、土地或房屋轉讓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的資料,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2、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于取得轉讓收入次月的10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按預征率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房地產項目竣工結算且全部轉讓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款清算并提供下列資料:
1、房地產產權轉讓合同,土地受讓合同(政府無償劃撥土地文件);
2、建設項目立項報告、批復文件及建設工程規劃批件,項目竣工結算手續;
3、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已預繳土地增值稅完稅憑證;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低于應納稅款的,應于清算次月10日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第八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未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預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課征滯納金。
第九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與城建、土地管理、房產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工作聯系和資料傳遞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向這些部門索取項目開工、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轉讓及權屬變更等資料,摸清稅源變化情況,搞好稅源監控。
第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