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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布置2004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穗地稅發[2004]175號
頒發日期:2003-09-08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局屬各單位:

    鑒于《廣州市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具體操作辦法》(穗地稅發[2004]219號,以下稱219號文)中的部分內容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符,決定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219號文。

    為做好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兩稅”)困難減免工作,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中“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權限審批后,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規定,現將減免工作布置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審批權限

    (一)市屬各區(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從化市、增城市,下同)的“兩稅”困難減免須上報市局審批(具體審批操作由稅政一處承辦,下同);

    (二)花都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從化市、增城市(以下簡稱三區、兩市)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金額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上報市局審批;

    (三)三區、兩市的困難減免房產稅和困難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三區、兩市地稅局審批(當年12月底前將審批結果報送市局備案);

    (四)另有特殊規定的,則按特殊規定辦理。

    二、受理“兩稅”困難減免申請的程序

    (一)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提出“兩稅”困難減免申請,并須提供如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函一式兩份;

    2.填報《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情況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情況表》,該表可在征收窗口索?。?;

    3.上年度匯算清繳報告 (或年度會計報表)和《情況表》中有關數據的證明資料復印件(須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市政府確定的扶持項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5. 地稅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有跨區房地產又未全部辦理完畢跨區涉稅項目登記的,應先辦理跨區涉稅項目登記后,方可提出減免申請。

    (二)區地稅局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和稅收收入完成情況,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困難程度,提出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的初審意見,并報市局審批。上報市局審批時應附送以下資料:

    1. 區地稅局匯總請示(對納稅人以前年度稅款豁免申請要一戶一請示);

    2. 納稅人的申請函;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匯總審核表》一式一份(見附件2);

    4.《跨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匯總審核表》一式一份(見附件3,要求一區一表填寫)。

    三、困難減免審批時限

    1.區地稅局于8月15日前向市局上報“兩稅”困難減免的審批資料;市局于9月3日前制作《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批復書》(見附件4)和《跨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批復明細表》(見附件5)批復各區地稅局;區地稅局于9月10日前批復納稅人。

    2.三區、兩市地稅局上報審批的項目須于8月底前上報市局,市局于9月15日前批復。

    四、其他說明

    1.本通知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負責解釋。

    2.三區、兩市地稅局可參考本通知的有關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今年減免“兩稅”的具體操作辦法,并報送市局稅政一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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