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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東地稅函[2004]131號
頒發日期:2003-09-10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現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43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規定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239號)中有關房屋大修免征房產稅審批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二、為加強和規范取消房屋大修免征房產稅審批的后續管理,根據《通知》第一點的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在房屋大修前應如實填寫《房屋大修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

    一式二份,與大修施工合同(或協議)、大修房屋的產權證及相應固定資產明細帳等資料一同報送當地主管地稅分局。分局要認真對納稅人填寫的《計劃表》的內容與其提交資料相核對,經核對無誤的,經辦人需在《計劃表》上簽名及加蓋分局申報審核章 ,一份退回納稅人,一份留存以便管理和查驗;有誤的,應要求納稅人重新填報。

    (二)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可免征的房產稅,其免征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附上經稅務部門蓋章 的《計劃表》(復印件)。(注:申報表的備注欄里不須填寫有關房屋大修免征房產稅的相關內容。)

    (三)《計劃表》式樣附后,各分局可自行印制使用。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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