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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發布《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中證協[2004]326號
頒發日期:2003-09-12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四章  持續要求

    第五章  附則

各會員證券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現予發布。

    附件:1、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

    2、申請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申報材料的格式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

    (2004年8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步推進證券公司的創新活動,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4]9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對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試點證券公司)的評審與持續評價。

    第三條  經評審通過的證券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在其風險可測、可控和可承受的前提下,進行業務創新、經營方式創新和組織創新。具體創新方案經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審通過后實施。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制定并嚴格實施符合獨立存管要求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制度,能夠做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封閉運行、資金劃轉與復核分離、核算體系完備、管理權限集中、監控體系有效、系統強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詢,確??蛻艚灰捉Y算資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嚴格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向協會報送申請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內未在任何時點挪用或占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五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如實報告本辦法公布以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情況,說明其合規性與風險狀況。對存在風險的或不合規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已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限期進行清理。

    第六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必須確保本辦法公布以后開展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嚴格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及相關要求進行規范運作,不占用客戶托管的債券進行回購,不占用客戶回購融入的資金,確??蛻糍Y產的安全、完整。

    第七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性,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的合規性,以及是否存在帳外業務等問題進行專項審計。

    第八條  申請試點的綜合類(含比照綜合類,下同)證券公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十二億元;

    (二)最近一年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十;

    (五)設立并持續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專業素質與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指標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第九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提出申請時,對本辦法公布以前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已經清理規范完畢的,能夠持續確??蛻糍Y產安全完整的,第八條第(一)項指標可調整為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八億元。

    第十條  申請試點的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一億元;

    (二)最近一年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最近一年對外擔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負債之和不高于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因證券公司發債提供的反擔保除外;

    (四)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百分之七十;

    (五)設立并持續經營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相應的專業素質與管理能力。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指標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一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備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且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最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處罰,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調查。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向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復印件;

    (五)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其實施情況說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出具的審計意見以及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七)本辦法公布以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情況說明、清理規范方案及實施情況說明;

    (八)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最近一年或半年會計報表,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九)《暫行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十)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應在申報材料上簽字蓋章,承諾申報材料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報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事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存在上述問題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十四條  協會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協會和業內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委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進行評審,獨立發表個人評審意見、獨立表決。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審慎負責地填寫工作底稿和表決意見書,并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接受委員的詢問,對本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實施情況、本辦法公布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的清理規范情況、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內容進行陳述。

    第十七條  評審結果由協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予以公布。協會應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

    第四章  持續要求

    第十八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持續符合申請條件的要求;出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協會,并說明原因和對策。協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監控預警與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及有關財務指標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建立證券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債券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制度,對證券持倉、盈虧狀況、風險狀況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第二十一條  試點證券公司必須在協會網站上公開披露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和重大事件公告;鼓勵其比照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公開披露信息。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本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二)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或者受到重大處罰;

    (四)公司遭受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五)公司的減資、合并、分立;

    (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明確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客戶資產管理、債券回購、證券自營及會計報表編制的責任追究制度,制定相應的內控程序,由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主要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試點證券公司進行年度考評。試點證券公司出現重大異常的,協會可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臨時考評。年度考評和臨時考評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收到對試點證券公司投訴的,視情況進行初步調查。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2:

申請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申報材料的格式

    一、申報材料的紙張、封面、頁碼和份數

    (一)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規格)。

    (二)封面

    1、標有“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申報材料”字樣;

    2、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報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申報材料的頁碼應置于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申報材料一式17份,并附全套申報材料電子版(磁盤或光盤)1份。

    二、申報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申請報告

    1、證券公司應填報《申請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申請報告(指引)》,并就其是否符合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的條件進行闡述,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經營情況、財務指標、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情況等。

    2、公司承諾向協會報送的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申報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內容一致。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復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其實施情況說明

    (四)會計師事務所對《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出具的審計意見以及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程序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五)本辦法公布以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債券回購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情況說明、清理規范方案及實施情況說明

    (六)按《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最近一年或半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

    (七)《暫行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

    附:(點擊查看

    1、申請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申請報告(指引)

    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獨立存管制度及實施情況說明

    3、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情況說明

    4、債券回購業務情況說明

    5、證券自營業務情況說明

    6、凈資本等指標的計算表及相關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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