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財稅[2004]140號頒發日期:2003-09-18
地 區:全國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即:廢止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消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