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閩地稅發[2004]233號頒發日期:2003-09-19
地 區:福建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不發廈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土地增值稅的,可于次月一日后十日內,將上月同一計稅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合同匯總后,直接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其他具體操作辦法,仍按閩地稅政三[1996]005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4〕9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和加強稅收管理,經研究,現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定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問題做如下解釋和規定:
一、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定期進行納稅申報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規定。
二、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五、各地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宣傳解釋、納稅輔導及納稅檢查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稅按次或定期申報納稅、預征和稅款結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