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浙地稅發[2004]110號頒發日期:2003-09-28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為促進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開采,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加快生態省的建設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我省開采建筑用石征收資源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在我省境內開采建筑用石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具體適用的資源稅稅額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省地稅局備案。
二、除建筑用石外,對《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仍暫緩征收資源稅。
三、各級地稅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開展宣傳工作。同時要組織力量對本地區建筑用石開采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測算和分析建筑用石資源稅收入、稅負及其相關影響,做好與開征有關的各項工作。
各市地稅局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并根據調研情況,提出具體適用的稅額標準建議,以確保此項政策及時、穩妥地落實到位。
四、各縣(市、區)地稅局要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情況于2004年12月15日前書面上報各市地稅局,各市地稅局匯總后于2004年12月20日前書面上報省地稅局。
五、各地執行中如有什么問題,希及時報告省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