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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財稅[2004]127號
頒發日期:2003-10-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4年度42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在申請2005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時,應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同時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2004年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2004年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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