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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成地稅函[2004]275號
頒發日期:2003-10-01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稅發[2004]74號)轉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現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硅礦石等資源稅的通知》(川府函[2004]146號)轉發給你們,并對省政府確定開征的資源稅品目解釋如下。國家稅務總局新的資源稅稅目注釋下發前,暫按此掌握執行。

    一、天然瀝青礦。主要化學成分為:C83%、H7.5%、02.0%、N1.9%、S5.0%、灰份1.6%.其產品主要作為道路瀝青添加劑,可提煉汽油、柴油、煤油。

    二、泥炭。又稱人造土,屬于高山濕地下多年積存而成的腐植物,主要化學成分為:水分、有機質、粗炭。其產品經過開采、粉磨后作土壤改良、園林綠化和花木種植肥料。

    三、硅礦石。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其產品在冶金、建材等

    行業中廣泛應用。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在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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