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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渝地稅發[2004]213號
頒發日期:2003-10-02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征收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國稅函[2004]817號)轉發給你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結合我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要向代扣代繳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保證代扣代繳工作順利進行。針對資源稅征收管理的特殊性,《暫行條例》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這對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很有必要。各區縣(市)局要廣泛進行宣傳,讓應稅未稅礦產品收購單位懂得自己的責任、義務及權利,明白不論是否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只要收購應稅未稅礦產品,就屬于扣繳義務人,促使收購單位切實履行扣繳義務,全面配合地稅部門搞好資源稅征管工作。

    二、針對我市小煤礦開采零星、分散的實際情況,根據《暫行條例》規定,比照其他省市的作法,經市局研究決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的扣繳范圍以外,我市將收購未稅原煤的單位也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應指定專人為辦稅人員,辦稅人員的確定和變更應及時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辦稅人員代表扣繳義務人具體負責資源稅的扣繳工作,扣繳義務人應為扣繳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辦稅人員履行職責。

    四、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并詳細注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五、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資源稅的扣繳情況,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附后)及其他有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區縣局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六、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七、為了便于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地稅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系,對于經常發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系。

    八、稅務機關應對辦稅人員加強業務輔導,幫助解決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稅務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本通知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二OO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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