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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營業稅,房產稅
文      號:寧財稅[2004]664號
頒發日期:2003-10-13
地   區:江蘇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蘇財稅[2004]5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蘇財稅[2004]50號    2004年8月23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

    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4]123號    2004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有關營業稅、房產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二、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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