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房產稅文 號:寧財稅[2004]664號頒發日期:2003-10-13
地 區:江蘇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市地稅局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蘇財稅[2004]5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蘇財稅[2004]50號 2004年8月23日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4]12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軍隊空余房產
租賃收入營業稅、房產稅的通知
財稅[2004]123號 2004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有關營業稅、房產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二、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