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車船稅文 號:大地稅發[2004]135號頒發日期:2003-10-13
地 區:遼寧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委托征收管理工作規程》印發執行。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委托征收管理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遼寧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關于印發<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地稅機關委托公安交警部門代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適用本工作規程。
第三條 依照本工作規程在大連市內四區及旅順口區履行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代征工作的單位為大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在各區市縣履行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代征工作的單位為受地稅機關委托的當地公安交警大隊。
第四條 地稅機關應與交警部門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式樣見附件一),以法律形式約定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并由地稅機關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式樣見附件二)。
第五條 由市地稅機關與市交警支隊車船使用稅委托代征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代征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并商議解決車船使用稅代征事宜。由市交警支隊在機動車輛檢測站或辦公大廳設置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具體負責辦理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款征收工作。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服務的原則。
第七條 納稅人對代征車船使用稅行為、審批減免車船使用稅行為以及處罰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一節 稅款征收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車輛號牌尾號所在月份,其中車輛號牌尾號為0、1、2的機動車輛,其納稅期限分別為10、11和12月份。
第九條 交警支隊代征窗口應按照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征義務,嚴格代征程序,不得漏征車船使用稅。
第十條 納稅人在代征窗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時,應先向代征窗口領取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納稅申報表,按規定項目填寫并加蓋公章 (單位車輛)后,持申報表與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代征窗口申報納稅。
新購置應稅車輛的納稅人,應在辦理完新車注冊登記手續后,到指定的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辦理納稅登記,并按規定申報繳納當年度的車船使用稅。
第十一條 代征窗口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時,需將納稅人有關資料輸入計算機,對于以現金當場繳納稅款的,代征人員應即時打印稅收通用繳款書,同時將“車船使用稅納稅標志”交由納稅人自行粘貼于前車窗玻璃右上角。對以轉帳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告知其先到本單位開戶銀行辦理支票返存業務,3日后持支票返存單到代征窗口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事宜。
代征人員將納稅人資料輸入計算機后,若計算機顯示該納稅人存在以前年度欠稅的,則應責令納稅人先行補交以前年度欠稅,之后再按照代征規定由納稅人申報繳納當年應繳車船使用稅。
第十二條 對于停駛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在復駛后,持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停駛證明和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代征窗口申報繳納復駛后的車船使用稅。窗口工作人員根據收取的有關資料,登記工作臺帳,并定期報市地稅局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報廢或轉出車輛的,應持車輛管理部門的證明到代征窗口辦理車船使用稅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納稅人變更車輛的,應持交警部門印發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到代征窗口辦理車船使用稅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外地車輛所有人未出具已在本地繳納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的,應于檢車前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在我市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補繳車船使用稅。
第十六條 代征窗口應將每天征收的稅款于當日存入車船使用稅專戶,同時向代征辦公室報解當日使用的完稅憑證存根聯,由代征辦公室于每月月底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并向市地稅機關報解當月征收稅款及使用的完稅憑證存根聯(稅務機關留存聯)。市內四區的車船使用稅從專戶繳入市地稅局西崗區征收管理分局所屬的市級國庫經收處;區市縣的車船使用稅從專戶繳入本行政區所屬的國庫經收處。
第二節免稅與退稅
第十七條 申請減免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應于每年1至2月份到經營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并填寫免稅申報表,加蓋本單位公章 (單位車輛),同時持免稅申報表、單位介紹信、財政撥款證明或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地稅征管分局辦理減免稅手續。對于福利企業和校辦企業辦理減免車船使用稅手續的,還應當提供民政福利企業證明和《校辦企業認定書》。
第十八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資料審核后,批準免稅的,應設置并登記免稅臺帳,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的免稅記錄輸入二版軟件系統中的車船使用稅免稅管理模塊。
第十九條 納稅人應向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手續。市內四區的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持完稅憑證、退稅申請及相關資料向市地稅局西崗區征收管理分局申請退稅,其他區市縣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持完稅證、退稅申請和相關資料向當地地稅機關申請退稅。
第三節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地稅機關對代征辦公室和代征窗口稅款征收、票證使用、稅收政策執行和代征手續費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即時處理解決。
第二十一條 代征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由地稅機關和代征單位參加的工作會議,由代征單位通報代征工作情況,地稅機關對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同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代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車船使用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業務問題,代征辦公室應及時填寫《稅政業務問題解答卡》一式二份(見附件三)送交地稅機關解答,地稅機關應于接到解答卡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返還代征單位一份,地稅機關留存一份。
第二十三條 代征單位應在確保車船使用稅數據傳輸網絡安全前提下,將代征車船使用稅有關信息即時傳輸至地稅機關,地稅機關也應將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的免稅信息即時傳輸至代征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地稅機關按車船使用稅代征稅款總額(包括查補稅款的收入)的3.5%比率按季從財政提取代征手續費支付代征單位。
第二十五條 代征單位取得代征手續費應主要用于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開支,包括代征窗口建設、代征設備更新、代征人員補助等,不得擅自用于與代征車船使用稅無關的工作。
第三章 票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代征單位代征車船使用稅應使用由市地稅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代征票證包括:稅收通用完稅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志。
第二十七條 代征單位使用的車船使用稅票證應由代征辦公室向地稅機關領取,領取票證需按要求填寫《票款結報手冊》,注明領取票證的種類、數量、號碼及領取人姓名。代征窗口需用車船使用稅票證時,應直接向代征辦公室領取,按規定填寫《票款結報手冊》,注明領取票證的種類、數量、號碼及領取人姓名。
第二十八條 代征辦公室或代征窗口領取票證時,發票方應有兩名以上人員拆箱(包)點本(張)發放,同時發票方與領票方應當面點清票證種類、數量、字別號碼,并檢查票證印制質量,做到清點實物與《票款結報手冊》填寫內容相一致。票證領發后再發現缺份的視為丟失,由領取方負責。
第二十九條 用票方啟用整箱票證時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檢查票箱封簽是否完整,票證本數或份數多少,發現多裝或少裝的票證的,應保留封簽及時退回票證發放單位。開封使用時發現有印制、裝訂引起的污損、殘破或錯號等票證,可以原樣退回票證發放單位。
第三十條 代征單位使用稅收票證時,應按照票證種類、票號順序、應用范圍、領取時間先后逐箱逐本填開使用票證,同時按規定加蓋各種征收章 戳。不得互換票證種類,不得打亂票號順序跳號使用,也不得少蓋或不蓋章 戳。
第三十一條 代征單位開具票證時,對多聯復寫票證應一次全份打印,發生打印錯誤或污跡的,應全份作廢,重新打印。同時,對打印錯誤的票證,應在各聯備注欄內注明“作廢”字樣及作廢原因,全份票證妥善保管,連同打印好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一并送交地稅機關繳銷。
第三十二條 代征單位應按照票證管理要求責成專人、使用專庫、專柜存放并用專袋攜帶票證,票證存放應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防丟失,嚴禁將稅收票證帶離代征單位或帶票參加與票證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票證經手人發生工作調動的,應將所經管的票證、帳簿和章 戳資料造冊登記交接,雙方填制《稅收票證交接清單》(附件)一式三份,對需要說明的移交問題一并寫出書面說明材料。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有監交人在場,并由主管領導簽字,由監交人和交接雙方在交接清單上簽章 確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交納車船使用稅時,代征單位應打印統一的稅收通用完稅證(三聯),市內四區所屬市級收入,縣市區為縣區級收入,每聯加蓋車船使用稅征稅專用章 .稅收完稅證第一聯留作代征單位記賬憑證,第二聯交給納稅人,第三聯送交地稅機關繳銷。
第三十五條 代征單位應于每月月末匯總當月征收稅款數額,然后按要求填寫匯總繳款書(一式五聯),將匯總繳款書第五聯連同各納稅人稅收通用完稅證第三聯一并(所用過的完稅證號碼在匯總書上注明)送到地稅局辦理繳銷手續,同時在《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當月已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數量、號碼情況及送繳票證人員姓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票證領用方未當場點清核對領用票證情況,領用后發現缺少、丟失的,對責任人每丟失或缺少一組稅收完稅證賠償300元,并處以每組500元罰款。發生空白稅收完稅證丟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每丟失一組稅收完稅證賠償300元,并處以每組500元罰款,并責令代征單位辭退該工作人員。
第三十七條 對倒賣稅票、謊報稅票丟失或利用稅票挪用、貪污稅款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代征單位代征的稅款、滯納金不得挪作他用或截留,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挪用或截留稅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如代征單位出現漏征、少征稅款或違規使用代征手續費現象,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減或暫停支付代征手續費,并以之補償稅款、滯納金損失。
第四十條 對市內四區車輛未按期辦理車船使用稅納稅手續的,稅務部門下達《責令限期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通知書》,責令其到指定的車船使用稅代征窗口補繳稅款。
逾期仍未繳納的,交警部門應向地稅機關提供納稅人相關資料,由稅務部門對其處以50元定額罰款(外地臨時來連車輛除外)。對符合免稅條 件但未辦理免稅手續的車輛,告知其到地稅征管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 對車船使用稅的偷、逃、抗稅等案件的認定和處理,由地稅機關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對于交警部門管理范圍之外的應稅機動車輛,由各縣市區地稅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比照本工作規程,委托相關部門征收。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