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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京國稅發[2004]261號
頒發日期:2003-10-2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總局明確,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在辦理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時,應核發免稅證明。具體免稅程序按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

    2004年9月24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財稅[200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為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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