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發[2004]261號頒發日期:2003-10-23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轉發給你們,經請示總局明確,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在辦理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時,應核發免稅證明。具體免稅程序按交通部相關規定辦理。
2004年9月24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04年9月7日 財稅[2004]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為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