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調整我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有關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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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內地稅字[2004]231號
頒發日期:2003-10-24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自治區人民政府并岳福洪副主席: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商請在全區范圍內適當調整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的函》(內政字[2004]149號)后,我局和自治區財政廳分別做了大量工作,積極爭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我區上報的意見盡快審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先后派人對我區東、西部地區部分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了調研。近日獲悉,財政部稅政司已提出對山西省、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調整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的初步意見,并會國家稅務總局,其具體內容:
一是將焦煤煤炭資源稅上限稅額調整為5元/噸;非焦煤:山西省上限稅額為3.2元/噸,青海省上限稅額為2.3元/噸,內蒙古自治區上限稅額為2.3元/噸,在上限稅額調整幅度范圍內,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是原統配煤礦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社會負擔重、生產成本高,調整幅度可低于其它煤礦或暫不作調整。
三是神東煤田已將稅額調整為2.3元/噸,本次不作調整。
根據財政部稅政司的初步意見,我們做了相應測算:以2004年產銷原煤2億噸計算,若調整為2.3元/噸,可實現資源稅4.6億元,扣減調整前1.7億元,實際增加資源稅2.9億元;若按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的意見調整為3元/噸計算,可實現資源稅6億元,扣減調整前1.7億元,則實際增加資源稅4.3億元。兩者之間相差0.7元/噸,資源稅差1.4億元。
鑒于上述情況,我局及時與國家稅務總局再次溝通銜接,取得國家稅務總局理解和支持。并與自治區財政廳進行了協商,我局的意見為:
一是按自治區人民政府上報的調整意見,將上限稅額調整為3元/噸,由我區結合煤炭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調整稅額,對條件好的實行最高限額3元/噸;對條件差的適度調整或暫不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基本同意我局意見,但上限稅額的調整權限在財政部,需要做進一步的協調工作。
二是建議自治區財政廳盡快加大與財政部的協調力度,積極爭取將上限稅額調整為3元/噸,必要時請自治區政府領導出面協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利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我區所提出的調整意見進行審批。
三是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外銷煤的管理,實行統一銷售政策,對外真正形成資源優勢,拓寬煤炭銷售價格空間,實現煤炭資源稅的大幅調整,確保自治區的整體利益得到長期有效維護。
以上報告,請領導閱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