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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鐵路系統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內地稅字[2004]236號
頒發日期:2003-10-27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3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規定,本著便于征管的原則,經與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協商,現將我區鐵路系統的各類企業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鐵路多種經營企業單位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全面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04]36號文件)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該文件執行,對該文件中沒有列舉的,原則上應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可按下列標準掌握: 
    (一)財稅[2004]36號文件免征兩稅的鐵路局是指沈陽、哈爾濱、呼和浩特鐵路局及其它鐵路局機關的辦公和公務用(組織、指揮、協調、管理用)房產和土地;對辦公和公務用地以外的房產和土地應照章征稅。 
    (二)免征兩稅的鐵路分局是指各鐵路分局機關本身的辦公和公務用房產和土地以及鐵路分局所屬的鐵路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段、電務段、水電段、供電段、列車段、客運段等列舉的站、段;對鐵路分局和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行包快遞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有限公司免稅是指對其辦公和為進行鐵路運輸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站段免稅僅指為保證運輸企業正常進行與運輸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如果各站段有從事非運輸業務的,比如第三產業、多種經營不在免稅之列。 
    (三)對鐵路部門所屬的材料場、配件廠、修理修配廠、物資供應公司(站、中心)、建筑公司等應予征稅。 
    三、對鐵路部門所屬的全日制學校、經衛生管理部門批準的醫院及托兒所、幼兒園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鑒于鐵路部門的特殊情況,對鐵路部門所屬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處)、派出所等可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鐵路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原則上應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確屬醫院性質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和土地,經盟市局調查核實,對確屬為內部職工提供意料服務的,可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鐵路林場直接用于林業生產的土地可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管理、辦公、經營用的房產和土地應當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鐵路部門的老干部活動中心、職工文化宮(活動中心、站)等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應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不明確的,按與運輸業務緊密相關的免征兩稅,不直接相關的征收兩稅的原則由盟市局調查后確定征免兩稅。 
    沈陽、哈爾濱、呼和浩特、集通鐵路局、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及其它鐵路運輸企業應分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免稅單位名單,經盟市局核實后確認征免稅;未列入免稅名單的單位均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考慮到鐵路部門的特點,對鐵路系統征免兩稅時,納稅單位盡量以縣區為單位由鐵路部門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及時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鐵路各納稅單位應在2004年底以前將2003年和2004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五、沈陽、哈爾濱、呼和浩特、集通鐵路局、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和其它鐵路運輸企業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稅工作,及時提供鐵路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的房產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積、各單位使用面積、房產原值或評估值及用地情況。 
    六、各盟市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將最后核實的免稅企業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區局備案檢查。 
    七、各盟市局對鐵路系統企業的免稅核實工作,要采取集體、集中審核的方法進行,要成立核實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在核實征免稅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政策不明確或征免界限不清楚的問題,要及時向區局匯報。 
    附件:《三省一區地稅局對鐵路系統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交流協調會會議紀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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