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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渝地稅發[2004]236號
頒發日期:2003-11-12
地   區:重慶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廢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后,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的房產稅的減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辦理。

    二、廢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后,對我市企業因全面停產、破產撤銷等原因形成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在企業全面停產、破產撤銷期間可暫免征收房產稅。企業因上述原因需免征的房產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可自行扣除并作相應說明,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需報送的證明材料由各區縣局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三、各區縣局應加強對企業閑置不用房產的審核,建立跟蹤管理及檢查制度,并將企業全面停產、破產撤銷形成的閑置房產及其免稅情況納入“五稅稅源管理系統”,全面加強房產稅的稅源控管。

    四、本通知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

    財稅[2004]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即:廢止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消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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