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小企業會計準則文 號:財會[2004]16號頒發日期:2003-11-26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做好小型工業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銜接工作,現將《小型工業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銜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小型工業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銜接規定
為了促進小企業嚴格遵循《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做好自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向《小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小型工業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調賬原則及會計處理
小企業在執行新制度之初,應當按照新制度中有關資產、負債的確認計量標準全面清查資產和負債。對于清查出的損失,經企業管理當局批準(如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賬務處理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關資產科目、“壞賬準備”等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幚碡敭a損溢”科目的余額,包括原已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金額以及在執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關規定核查出的損失金額。
上述損失經批準沖減相關所有者權益時,應先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未分配利潤不足以沖減損失,屬于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公益金的小企業,還應按可沖減的盈余公積相應沖減盈余公積。賬務處理為:小企業應按照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余額,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積彌補損失的部分,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結轉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無余額,清查出的損失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不足沖減的部分,以負數在資產負債表的“未分配利潤”項目中反映。
二、賬目調整
小企業應在上述核實資產的基礎上,將有關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
(一)“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補貼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預付款項較多的小企業也可單獨設置“預付賬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小企業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投資的資金,如原已記入投資等相關科目的,應將其金額轉入“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業因進行股權投資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和進行債權投資應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沒有設置該科目而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調賬時,應將“其他應收款”科目中相關金額轉入新設置的“應收股息”科目,也可繼續沿用“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收補貼款”科目,調賬時,應將“應收補貼款”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原制度沒有設置“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小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時預計的短期投資的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三)“壞賬準備”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壞賬準備”科目,但與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變化。小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時預計的壞賬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調賬時,應將“壞賬準備”科目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壞賬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四)“原材料”、“包裝物”、“自制半成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材料”科目,將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裝物”和“自制半成品”科目的核算內容進行了合并。調賬時,應將“原材料”、“包裝物”、“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額轉入“材料”科目,也可繼續沿用“原材料”、“包裝物”、“自制半成品”科目進行核算。
(五)“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資”科目,以核算小企業已支付貨款但尚未運抵驗收入庫的材料或商品的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小企業,可另行設置“物資采購”及“材料成本差異”等科目進行核算。調賬時,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小企業,應將“材料采購”科目中已運抵驗收入庫的部分轉入“材料”科目,將已支付貨款但尚未運抵驗收入庫的部分轉入“在途物資”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小企業,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物資采購”科目,也可繼續沿用“材料采購”科目進行核算:“材料成本差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六)“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科目,小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自行設置“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委托加工材料”、“產成品”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委托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或沿用舊賬。小企業也可繼續沿用“委托加工材料”、“產成品”科目進行核算。
(七)“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原制度沒有設置“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小企業對于執行新制度時預計的存貨價值損失,應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對于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處理。
(八)“待攤費用”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待攤費用”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調賬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待攤費用”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部分以外,小企業應將“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對于原已記入“待攤費用”科目的攤銷期在一年以內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可按原攤銷期限繼續攤銷,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以后新發生的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九)“長期投資”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長期投資”科目,而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賬時,小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于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十)“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和“無形資產”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于原制度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應分別情況處理:如果原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固定資產報廢或毀損等原因產生,應將其余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處理;如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金額是因出售固定資產轉入,應將該部分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一)“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變化,調賬時,小企業應對“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轉入“在建工程”科目;將屬于工程物資的部分轉入新設置的“工程物資”科目。
(十二)“遞延資產”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遞延資產”科目,而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調賬時,除在財產清查中已作為損失處理的自“遞延資產”科目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應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小企業因執行新制度以后,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待攤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以后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辦理。
(十三)“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調賬時,小企業應先將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清查出的損失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沖減有關所有者權益,沖減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無余額。
執行新制度后,對于所發生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或毀損,小企業應及時處理。
(十四)“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和“專項應付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交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預收款項較多的小企業也可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接受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撥款的小企業也可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新制度“預提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小企業因執行新制度以后,對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預提或待攤方式改為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費用的,其原為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預提費用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沖減完畢為止;自執行新制度以后新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再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稅款”科目新制度要求小企業應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因此沒有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調賬時,應將“遞延稅款”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遞延稅款”科目如為借方余額,應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遞延稅款”科目,如為貸方余額,應借記“遞延稅款”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再以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沖減執行新制度之初清查出的損失。
(十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新制度設置了“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小企業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期末,小企業應將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期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待轉捐贈資產價值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后的余額自“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轉入“資本公積”科目。小企業對于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按原制度規定已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不再進行調整,執行新制度后新發生的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按新規定辦理。
(十七)“盈余公積”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盈余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調賬時,應將“盈余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八)“本年利潤”科目新制度設置了“本年利潤”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十九)“利潤分配”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利潤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有所增加。調賬時,應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后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二十)“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新制度設置了“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產品銷售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產品銷售成本通過“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產品銷售費用通過“營業費用”科目核算,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通過“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小企業也可繼續沿用“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和“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進行核算。
(二十一)“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新制度沒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相關的補貼收入作為“營業外收入”核算。由于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二十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新制度“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有所不同,僅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期間涉及的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等事項,并且該科目余額直接轉入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科目,不再作為利潤表項目列示。由于該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三、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小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年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后填列。調整方法根據上述有關調賬規定處理。執行新制度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二)利潤表
小企業執行新制度當年“利潤表”的“上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潤表”項目與新制度規定的“利潤表”項目如有不同,應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制度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列。執行新制度當年的“利潤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四、其他有關問題
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在首次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時的調賬處理,應比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