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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資源稅減免權限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閩政文[2004]317號
頒發日期:2003-11-27
地   區:福建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財政廳、省地稅局:

    你們上報省人民政府的《關于進一步下放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資源稅減免權限的請示》(閩財稅[2004]54號)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03]11號)確定的“對收入全部屬于縣級財政但審批權限屬省級的政策性稅費減免,在不違反中央規定的前提下,由縣級稅務機關報請縣(市)政府同意后審批”,鑒于資源稅收入全部屬于縣級財政,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經研究,對于資源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減免稅,可由縣級財政局會同地稅局聯合審批,報設區市財政局和地稅局備案。該項減免權限調整,于2005年1月1日起執行?!陡=ㄊ∪嗣裾P于資源稅征稅問題的通知》(閩政[1995]綜70號)中第二條相關資源稅減免審批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請通知各地各有關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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