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閩地稅發[2004]275號頒發日期:2003-12-03
地 區:福建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稅局反映,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下發的《關于征收資源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4]綜116號)中對玻璃砂、型砂、標準砂規定的稅額標準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1997]628號)中對石英砂稅目的解釋不一致,難以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資源稅幾個應稅產品范圍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國稅函[1997]628號)后,玻璃砂、型砂、標準砂不屬于“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應歸屬石英砂稅目范圍,適用稅率為3元/噸。
為統一稅額、公平稅負,經研究決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即:玻璃砂、型砂、標準砂按石英砂3元/噸的稅額標準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