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函[2004]157號頒發日期:2003-12-09
地 區:湖南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報來《湖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關于轉讓生產區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應交土地增值稅的報告》(湘電設辦[ 2003]50號)悉。經研究,現對該院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批復如下:
湖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將 21962.96平方米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轉讓給湖南中天置業有限公司,其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9510387.70元,地面建筑物、構筑物評估值32412238.55元,轉讓房地產應繳納的稅金2793282.20元,共計44715908.45元,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規劃教育用地1896.64平方米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費用806904.70元,在實際轉讓后另行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