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湘地稅函[2004]158號頒發日期:2003-12-11
地 區:湖南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湖南省湘糧機械廠土地增值稅征稅問題的請示》(長地稅[ 2004]69號)悉。經研究,對該廠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批復如下:
湖南省湘糧機械廠將原廠區 43.5畝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著物出售給長沙市恒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整體搬遷,進行股份制改造。對其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筑物、附著物評估值40020361.33元,拆遷安置等費用22016167.12元,轉讓時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978240元,合計66014768.45元,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