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資源稅減免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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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閩財稅[2004]63號
頒發日期:2003-12-21
地 區:福建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資源稅減免權限的批復》(閩政文[2004]54號)文,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簡化審批手續,對于資源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資源稅減免,由縣級財政局會同地稅局聯合審批,報設區市財政局和地稅局備案。該項減免權限調整,于200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