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桂財稅[2004]55號頒發日期:2003-12-22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12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關于2004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4年度42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在申請2005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時,應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4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同時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