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深地稅發[2004]952號頒發日期:2003-12-22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的通知》(深地稅發[1999]374號)第一條:“關于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 房產閑置不用的,經主管檢查分局審查后,報市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同時廢止,請一并遵照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