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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鐵路運輸企業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內地稅字[2004]284號
頒發日期:2003-12-23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鐵路系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鐵路系統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補充通知》(內地稅字[2004]236號)文件精神,現將我區鐵路運輸企業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兩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免征“兩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所屬企業的全部費用列入鐵路運輸支出總成本、核撥支出費用、財務統一核算,且直接承擔鐵路運營業務的企業,如: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所屬的客貨站、編組站、車務段、機務段、工務段、電務段、水電段、車輛段、供電段、列車段、客運段等等。 
    二、對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多種經營、集體經營、對外經營及其它經營性企業、單位和其它非經營性企業、單位使用的房產和土地恢復征收“兩稅”,如:鐵路運輸企業的職工文化宮、少年宮、活動中心、體育館、游泳館、俱樂部等等。 
    三、對免征“兩稅”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從事非鐵路運營業務的,應按經營收入或業務量的比例劃分征免“兩稅”。 
    四、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公司所屬分公司直接承擔為鐵路運營業務服務的自用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對鐵路運輸企業所屬企業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認定工作,以后將每年進行一次。要求鐵路分局、鐵路局(不設鐵路分局的)、鐵通公司、集通公司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報送鐵路運輸企業所屬企業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名單,在盟市局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由區局下發免征“兩稅”的企業名單,沒有列入名單的鐵路企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兩稅”。如果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調整或鐵路企業內部改組、改制,企業的隸屬關系發生變化,要隨時進行調整。 
    七、恢復征收“兩稅”的鐵路企業、單位,以房產、土地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應向房產、土地所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鑒于鐵路系統實行由鐵路局和鐵路分局兩級核算體制,房產原值和土地面積等均在所屬鐵路局、鐵路分局、鐵路公司核算的實際情況,各盟市級地稅局要與鐵路局、鐵路分局、集通公司、鐵通公司主動取得聯系,摸清稅源底數,切實加強管理,努力做到應收盡收。鐵路局、鐵路分局、鐵通公司、集通公司等,要積極支持配合盟市地方稅務局和所屬地方稅務局的稅收征管工作,及時將所屬免稅和征稅企業、單位的房產原值、租金收入、土地面積、座落地址等有關資料提供地稅機關。 
    八、恢復征收“兩稅”的鐵路企業、單位,應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將2003年度和2004年度應繳納的“兩稅”稅款一并入庫。 
    九、請各盟市局及區直屬局按附表的格式,務必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將調查核實后的免征“兩稅”的企業名單報送區局。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鐵路企業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名單》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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