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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內地稅字[2004]286號
頒發日期:2003-12-23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已經轉發給你們,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內稅二字[1987]第209號)第二條“對微利和虧損企業的房產,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盟、市稅務處(局)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暫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地方稅稅收減免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2003]77號)第八條 “企業停產、撤銷后,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一年以上,由盟市級稅務機關審批免征房產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三、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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