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車輛購置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4]701號頒發日期:2003-12-23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北京奧組委公務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4]1187號)轉發給你們,請相關征收單位按現行規定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
2004年11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北京奧組委公務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 國稅函[2004]1187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支持奧林匹克運動,保證我國順利舉辦第29屆奧運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文件規定,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購進的公務車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購進的35輛公務車(其中:帕薩特1.8T轎車5輛、桑塔納3000型轎車15輛、捷達轎車15輛),特案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購進的上述35輛公務車,在2008年年底以前免征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