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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移交征管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
文      號:十政辦發[2004]152號
頒發日期:2003-12-30
地   區:湖北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全省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移交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的通知》(鄂政辦發[2004]157號)要求,從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原由財政部門承擔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以下簡稱“兩稅”)征管職能改由地方稅務機關承擔。為切實做好“兩稅”移交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兩稅”移交工作的領導。

    “兩稅”移交地方稅務機關征管,是省委、省政府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管做出的重大決策,是進一步理順地方稅收征管體制、加大依法治稅力度和推進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需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為“兩稅”移交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移交工作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部結束。

    二、精心準備,周密安排,認真做好“兩稅”移交工作。

    稅收政策和征管資料是地方稅務部門做好明年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條件。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安排所屬農稅征管機關做好“兩稅”移交準備工作,一是要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兩稅”稅收政策、征管辦法和控管措施,保證稅收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二是要盡快搜集整理本轄區稅源情況、征管臺帳、清冊、減免稅審批資料、欠稅清繳等稅收征管資料,在2004年12月10日前初步移交,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完畢,保證征管工作及時到位。

    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與財政部門聯系,熟悉農稅機關的征管經驗、征管辦法和控管措施,接洽移交事宜。同時,主動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聯系,掌握稅源狀況和稅收控管情況,制定出既有利于征收管理,又方便納稅人的切實可行的征管辦法和信息共享制度,切實做好“兩稅”控管工作。

    三、明確職責,協調配合,認真做好“兩稅”控管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要繼續支持地稅部門做好稅源控管工作。城區和縣市要在土地、房產交易大廳(中心)內為地稅部門設置申報納稅窗口,并按照“先稅后證”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的服務。在沒有設立交易大廳(中心)的地方,有關部門要制定“兩稅”聯合控管辦法,及時傳遞交易信息資料。對未出具完稅憑證的納稅人,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發給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對未按“先稅后證”等文件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湖北省契稅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以確保國家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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