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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金市地稅政[2004]136號
頒發日期:2004-01-02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市局直屬各分局、稽查局: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稅函[2004]382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市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范圍及預征率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收入,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在次月10日內,實行“定率預征,項目竣工決算后清算”的辦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1)普通住宅,預征率為0.5%;

    (2)營業房、別墅、寫字樓及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預征率為1%;

    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投資興建的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由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經主管分局核準后,可暫不實行土地增值稅預征辦法。但對同一商品房開發項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難以正確分別核算項目成本的,統一按銷售收入比例劃分,其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對拆遷安置超過“拆一還一”面積部分商品房銷售的收入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

    2、對其它單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取得的收入,在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手續。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真實的收入及扣除項目,統一按1%的預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

    實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產企業,某一商品房開發項目竣工決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銷售處置完畢后,在3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清算。主管稅務機關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也按本通知執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是國家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制止亂占濫用土地、促進土地合理利用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分局要克服猶豫和畏難情緒,抓好征管工作。

    2、講求工作方法,做好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宣傳、輔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確保土地增值稅政策的貫徹實施。

    3、為了保證納稅人能夠順利通過《電子申報系統》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各分局須及時在TF2000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稅種登記。

    4、對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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