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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粵財農[2004]319號
頒發日期:2004-01-02
地   區:廣東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汕頭、惠州、梅州、河源、揭陽、潮州、汕尾、韶關、清遠、肇慶、云浮、湛江、茂名、陽江市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9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市財政局要高度重視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核減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4]91號文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需核減的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要按村按戶造冊登記,由鄉鎮財政所實地核實后集中報縣(市、區)財政局批準。

    三、經批準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的有關資料,要長期保存。

    廣東省財政廳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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