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粵財農[2004]319號頒發日期:2004-01-02
地 區:廣東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汕頭、惠州、梅州、河源、揭陽、潮州、汕尾、韶關、清遠、肇慶、云浮、湛江、茂名、陽江市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9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市財政局要高度重視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核減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4]91號文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
二、按規定需核減的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要按村按戶造冊登記,由鄉鎮財政所實地核實后集中報縣(市、區)財政局批準。
三、經批準核減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的有關資料,要長期保存。
廣東省財政廳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