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冀地稅函[2004]282號頒發日期:2004-01-17
地 區:河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滄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滄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捷鹽場等三戶企業減征資源稅的請示》(滄地稅發[2004]91號)收悉。
2003年10月和2004年5月,滄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捷鹽場、國營南大港農場鹽場及國營南大港農場六分場鹽場先后遭受了暴雨和風暴潮的襲擊,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支持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研究,同意減征滄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捷鹽場2003年底前欠繳資源稅800萬元;減征南大港鹽場2003年底前欠繳資源稅150萬元;減征國營南大港農場六分場鹽場2003年底前欠繳資源稅50萬元。減征稅款要全部用于企業恢復和發展生產,請你局監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