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文 號:滬地稅地[2004]124號頒發日期:2004-01-20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市財稅三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本市實際,補充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和備案管理
(一)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或市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設在上海市財政局第三分局的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市局受理窗口,下同)提出減免申報,由市財政局辦理減免手續。
(二)凡不屬市財政局受理的其他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的減免,各區、縣財政局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由市財政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備案資料為:相關的用地批文、《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和《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明細表》。其中《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明細表》和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用地批文(包括《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應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二、關于契稅減免申報和備案管理
(一)凡屬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或市政府確定的特殊項目(指繼續由市房地局登記處辦理權屬登記的市政府指定項目,下同),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市局受理窗口提出減免申報,由市財政局辦理減免手續。
(二)不屬市財政局受理的契稅減免項目,凡由單位提出契稅減免申報的,各區、縣財政局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報市財政局備案。其中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由市財政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凡屬個人提出契稅減免申報的,由各區、縣財政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自行備案。
備案資料為:與減免申報相關的批文或認定書、《契稅納稅(減免)申報表》、《單位契稅減免備案明細表》。其中《單位契稅減免備案明細表》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三、其他事項
(一)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減免規定的,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1、各區、縣財政局審核人員應于審核當日在《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或《契稅納稅(減免)申報表》的審核意見欄內簽署審核同意的意見,注明減免耕地占用稅或契稅的金額及有關減免的依據,加蓋征收機關征收業務專用章后,將《耕地占用稅納稅(減免)申報表》或《契稅納稅(減免)申報表》(納稅人留存聯)退申報人。
2、市局受理窗口審核人員自受理減免申報之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移交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自收到相關資料之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制發(指符合減免規定)的《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送達市局受理窗口。《通知書》一式二聯,第一聯市局受理窗口留存,第二聯市財政局留存。
市局受理窗口應在收到《通知書》的當日,開具《耕地占用稅減免核定書》或《契稅免稅證》、《契稅免稅貼花》,以保證將減免憑證發至申報人。
3、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手續。
(二)對原委托浦東新區財政局征收管理的耕地占用稅、契稅,從2005年1月1日起改由市財政局直接征收管理。
(三)耕地占用稅收入和特殊項目的契稅收入繼續全額解入市級金庫。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中不征契稅的管理事項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五)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渡虾J胸斦?、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地[2004]105號)同時廢止。
附件:1.《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明細表》
2.《契稅減免備案明細表》
3.《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通知書》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鏈接: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
2 、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明細表.xls |
3 、單位契稅減免備案明細表.xls |
4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通知書.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