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4-01-20
地 區:湖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人事部、財政部、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規定,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交通部門不再負責代理征收。車輛購置稅代征人員、財產、業務移交期間,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照常進行。
二、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為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辦稅地點仍在原交通部門代征機構辦公場所。
三、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并同時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等有關資料。符合享受免(減)稅政策的車輛,按規定也應向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辦理免(減)稅申報,除提供上述三種證明外,還須提供免稅證明等有關資料。
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一律不向納稅人收取完稅證明和表證單書工本費。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