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寧地稅發[2004]249號頒發日期:2004-01-21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分局(局)、縣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16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按規定時間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房屋大修免征房產稅報告(查驗)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完工次月,應將調整后的房產計稅價值、應納房產稅額等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項目登記變更,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規定加強房產稅稅源信息計算機維護管理。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報告的大修房屋加強跟蹤管理檢查,建立相應跟蹤管理和檢查臺賬,如發現納稅人不實情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房屋大修免征房產稅報告(查驗)表(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函[2004]16l號 2004年8月2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國稅函[2004]8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一個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轄市(含蘇州工業園區,下同)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納稅人大修完工后,應按規定調整房產計稅價值。
(三)納稅人需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調整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
(四)各地應加強對報告大修的房屋的跟蹤管理和檢查,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文件的精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