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企[2004]324號頒發日期:2004-01-2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有關企業:
為支持資源型產業的發展,解決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決定調整冶金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維簡費)提取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1月1日起,將冶金礦山維簡費標準提高到每噸原礦提取15~18元。其中,國有大中型冶金礦山企業維簡費標準為18元/噸,其他冶金礦山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在15~18元/噸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提取標準。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全部計入生產成本。
二、企業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確定維簡費提取標準后,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維簡費提取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動。確需變動的,經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從下一年度開始執行新的提取標準。
三、財政部、原冶金工業部《關于提高重點鐵礦山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標準的通知》〔(90)財工字第23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