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南省交通廳關于加強摩托車經營企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車輛購置稅
文      號:瓊國稅發[2004]350號
頒發日期:2004-01-27
地   區:海南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洋浦)國家稅務局、交通局:

    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全省摩托車銷售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征管,公平稅負,堵塞稅收漏洞,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現就我省加強摩托車銷售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  增值稅征收管理

    對從事摩托車經營的納稅人,實行參照同品牌型號摩托車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征收增值稅的辦法。即從事摩托車經營的納稅人應按月向國稅機關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摩托車銷售申報納稅清單(見附件1),國稅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同品牌型號摩托車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進行比對,對納稅人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征收增值稅。

    二、發票領用管理

    各市縣國稅局要切實加強對摩托車銷售納稅人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管理和檢查,嚴格實行“以舊換新、限量供應”(一般限于 1個月的用票量)制度,要求納稅人按規定使用發票。納稅人每月申報納稅時,須將當月領用的發票(包括空白發票)交稅務機關查驗,填用的發票存根,統一由稅務機關管理,以方便稅務機關比對交通部門(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以下簡稱車購辦)提供的信息。對納稅人單聯填開、上下聯填寫金額、內容等不一致及使用假發票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查處。在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各級稅務機關須及時向當地車購辦通報發票流失情況的信息,各級車購辦若發現此類發票,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反饋信息。

    三、信息交換管理

    (一)各市縣車購辦要積極支持國稅機關的稅收征管工作。對當月征收摩托車用戶車輛購置稅等的相關信息,必須于次月8日前將發票報稅聯開具的內容編制《摩托車征收車輛購置稅信息傳遞表》(見附件2)連同復印的發票報稅聯送當地同級國稅機關。各級國稅機關對車購辦提供的發票報稅聯復印件,屬于異地開具的,由車購辦所在地國稅機關負責傳遞給摩托車銷售地(發票開具地)國稅機關。

    (二)各級國稅機關對車購辦提供的《摩托車征收車輛購置稅信息傳遞表》和發票報稅聯復印件資料,要辦理有關交接手續,設置臺賬登記,加強管理,明確責任。

    (三)各級國稅、車購辦有關人員要加強工作聯系,增強責任心,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同級或者上級領導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按規定查處。

    四、申報納稅管理

    (一)摩托車銷售納稅人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時,要附報包括銷售每輛摩托車的型號、單價、金額、生產廠家、發票號碼等內容的摩托車銷售清單,同時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第六聯(提貨聯)原件或復印件。

    (二)國稅機關要認真審核納稅人在經營中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資料,并將其與車購辦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比對。若發現納稅人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標明的摩托車型號、銷售價格等資料與車購辦所提供的發票報稅聯資料不一致的,以車購辦提供的資料為依據,告知納稅人對其少申報的銷售收入,辦理補充申報納稅手續;若納稅人拒絕辦理補充申報納稅手續又不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各級國稅機關應對其暫停供應發票,并及時組織人員認真做好調查核實工作,對經查實屬納稅人故意弄虛作假,隱瞞銷售收入的,按偷稅論處;對銷售價格高于同類摩托車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執行。各地要注意研究總結本通知實施中的經驗與問題,并及時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