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瓊國稅發[2004]428號頒發日期:2004-01-27
地 區:海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洋浦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轉發給你們,結合全國車輛購置稅培訓會議精神及我省的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國稅局必須高度重視車輛購置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管理規定,確保車輛購置稅征收工作的順利銜接。
二、國稅發〔2004〕160號文第二條第二點第一款免(減)稅政策中應增加一條:農用三輪車,免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1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國稅發〔2004〕160號文第八條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中第三點第一款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其中生產企業應去掉。
四、國稅發〔2004〕160號文第十三條關于政策執行及管理職能第二點代征期間車購辦使用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軟件繼續使用。其中代征改為過渡。
五、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要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如納稅人購車發票也一并退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納稅人應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紅字發票方可辦理退稅。
六、2005年1月1日前未繳納車輛購置稅(費)的車輛辦理過戶時,應補交車輛購置稅后才能辦理過戶。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七、各市縣國稅局接收當地車購辦移交《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時要辦理交接手續,記錄交接情況。并切實做到專人管理、專柜存放、專冊登記?!盾囕v購置稅完稅證明》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進行管理。
八、各市縣國稅局應在辦稅大廳設置車輛購置稅納稅流程及納稅須知,方便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
九、《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報表由省局稅政處負責管理,請各市縣國稅局于12月30、31日派員到稅政處領取。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