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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河北省南堡鹽場等15戶受災企業減免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冀地稅函[2004]305號
頒發日期:2004-01-27
地   區:河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唐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南堡鹽場等15戶受災企業減免資源稅的請示》(唐地稅發[2004]156號)收悉。今年6至10月份,我省沿海一帶受到狂風暴雨襲擊,災害性天氣給河北省南堡鹽場等15戶制鹽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研究,同意減免15戶企業2004年度資源稅4524萬元(詳見附表)。

    你局要負責對河北省南堡鹽場以前年度欠繳資源稅做出清欠計劃,并報省局備案。

    上述15戶企業所減免稅款要全部用于企業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資源稅減免稅審批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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