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冀地稅函[2004]305號頒發日期:2004-01-27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唐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南堡鹽場等15戶受災企業減免資源稅的請示》(唐地稅發[2004]156號)收悉。今年6至10月份,我省沿海一帶受到狂風暴雨襲擊,災害性天氣給河北省南堡鹽場等15戶制鹽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經研究,同意減免15戶企業2004年度資源稅4524萬元(詳見附表)。
你局要負責對河北省南堡鹽場以前年度欠繳資源稅做出清欠計劃,并報省局備案。
上述15戶企業所減免稅款要全部用于企業恢復和發展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資源稅減免稅審批匯總表(略)